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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高民終字第324號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南路二段80號499房、451房。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高民終字第3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南路二段80號499房、451房。

法定代表人李紹寧,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龔志忠,北京市嘉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逸敏,北京市嘉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英國)蘇富比拍賣行(SOTHEBY?S),住所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倫敦市W1A 2AA新邦德街34-35號(34-35 New Bond Street, London W1A 2AA, England)。

法定代表人Robin Woodhead,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曉地,北京市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房棟,北京市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簡稱四川蘇富比公司)因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和虛假宣傳糾紛一案, 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15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四川蘇富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龔志忠、楊逸敏,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安曉地、房棟到庭參加了本案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蘇富比拍賣行(SOTHEBY?S)于1744年在倫敦成立,是世界上歷史悠久的拍賣行,也是目前具有影響力的國際性拍賣行之一,主要經營古董、字畫等高端藝術品的拍賣。

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SOTHEBY?S HONG KONG LIMITED)于1974年5月7日在香港成立,系蘇富比拍賣行全資設立的辦事處,用于推廣在亞洲地區(qū)的拍賣業(yè)務。蘇富比拍賣行授權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和香港使用商標和字號“蘇富比”和“SOTHEBY?S”。

1988年6月5日,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主持了“馬可?波羅歸來”國際性藝術品拍賣。1988年5月27日和6月6日的《人民日報》均對此進行了報道,5月27日的報道中指出主持拍賣的是“英國蘇富比拍賣行”,而6月6日的報道中指出拍賣機構是“世界著名拍賣行——國際蘇富比拍賣公司”。該次拍賣活動的宣傳材料使用了“蘇富比”和“SOTHEBY?S”文字。

1994年5月17日,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設立代表處,1994年10月,上海代表處在上海舉辦名為“傳家寶鑒定日”的活動,由蘇富比的專家為中國市民帶來的古玩物件作免費鑒定。1997年5月25日,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為慶祝香港回歸在香港舉辦了“滬港列車首開紀念品拍賣會”,并在上海舉行了預展。1997年10月22日,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主拍1997上海藝術博覽會組委會組織的中國書畫、油畫專場拍賣會,拍賣會所得傭金全部捐贈上海文化發(fā)展基金會。該活動的宣傳材料中使用了 “SOTHEBY?S” 和書法版的“蘇富比”標識。上海代表處自成立至今,每年均在上海和北京舉辦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春秋兩季拍賣會前的預展活動,在活動現(xiàn)場以及散發(fā)的拍品圖錄、宣傳材料、邀請函等中使用了“蘇富比”、“蘇富比香港”和“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等企業(yè)名稱和字號。上海代表處在2003年4月《藝術市場》、2006年9月8日《東方早報》、2006年第9期《文物天地》等報刊、雜志上發(fā)布廣告,宣傳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拍賣、預展活動以及相關拍品,其中均使用了“蘇富比”、“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等企業(yè)名稱和字號。

1990年5月29日的《人民日報》,2000年2月18日的《上海商報》,2000年4月30日出版的《收藏》雜志,“全球CEO”網(wǎng)站(“http://ceoglobal.net”),《榮寶齋——中國蘇富比》、《香港蘇富比二十周年》、《古董拍賣集成》、《古董拍賣年鑒》、《中國拍賣》、《收藏家》、《藝術市場》、《文物天地》、《東方早報》、《中國文物報》等書籍、報刊、雜志和《宋、明、清官窯瓷》DVD 封面以及網(wǎng)絡媒體,均刊登有大量文章,介紹蘇富比拍賣行、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以及其拍賣活動和拍品。

2006年8月22日,蘇富比拍賣行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下簡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投訴,要求對寧波匯亞投資有限公司惡意搶注“蘇富比. 中國”和“蘇富比. 公司”域名問題進行裁決。同年12月15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作出(2006)中國貿仲域裁字第0205號裁決書,認為蘇富比拍賣行的字號“蘇富比”“已在中國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寧波匯亞投資有限公司的注冊行為系惡意搶注,故裁決爭議域名轉移給蘇富比拍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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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蘇富比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5日。2006年3月13日,蘇富比拍賣行的委托代理人進入網(wǎng)址為“http://www.hkssb.com”的網(wǎng)站,下載相關網(wǎng)頁,并將相關頁面刻錄在兩張光盤上。其中第二頁出現(xiàn)“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來自香港的國際著名品牌拍賣企業(yè)”。該網(wǎng)站關于“蘇富比中國五千年第一次神五搭載郵票捐資助學冠名拍賣會”的視頻中出現(xiàn)“神州五號搭載郵票成功拍賣 四川蘇富比又攀中國拍賣新高峰”字樣,同時顯示該次拍賣會活動上的一塊使用中英文對照文字的宣傳牌中使用了“SOTHEBY”標識。該網(wǎng)站關于“石榴拍賣會”的視頻中顯示拍賣現(xiàn)場懸掛了“中國蘇富比祝買受人名揚四?!钡臋M幅。此外,該網(wǎng)站還多處使用了“蘇富比”、“中國蘇富比拍賣”、“四川蘇富比”等標識。

2006年10月12日,蘇富比拍賣行的委托代理人經公證在北京市東城區(qū)華僑大廈一層大廳領取《中國拍賣》等宣傳材料及手提袋一個,并對現(xiàn)場進行了攝像和拍照?!吨袊馁u》每頁主文上方均標有“中國蘇富比”及“蘇富比及圖”標識,并多處使用了“蘇富比拍賣”及書法版“蘇富比”標識。其中的“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體系圖顯示: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包括四川蘇富比公司和四川索斯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全資公司以及中國蘇富比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和廣西北海索斯比商務有限公司等四家控股公司。手提袋上使用了“蘇富比及圖”和“蘇富比拍賣”標識。

此外,四川蘇富比公司在其散發(fā)的紅色宣傳冊中,其封面、封二以及折頁上有“蘇富比及圖”、“中國蘇富比”和書法版的“蘇富比”標識,并在其中的文章中提到“?蘇富比?是一個有著280多年悠久歷史的世界品牌”。

另查,2002年12月18日,李紹寧和周雅玲在香港成立香港佳士得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后更名為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HK SOFTBILL FINANCIAL INVESTMENT LIMITED);2002年11月20日,又在香港成立香港索斯比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11月22日,后更名為中國蘇富比出版集團有限公司(CHINA SOFTBILL PUBLICATION GROUP LIMITED);2003年10月3日,又在香港成立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H.K.SOFTBILL INTERNATIONAL AUCTION LIMITED)。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是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2007年5月2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高等法院判決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中國蘇富比出版集團有限公司永久停止使用“蘇富比”或者相近似的名稱,并停止侵犯香港注冊商標“蘇富比”的行為。

蘇富比拍賣行主張其為訴訟支出律師費人民幣128 688元,公證費人民幣18 500元,復印費人民幣10 370.05元,翻譯費人民幣10 0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蘇富比拍賣行作為“蘇富比”字號和商標的所有權人,授權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使用該字號和商標,并通過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實際使用和宣傳其字號和商標,在四川蘇富比公司未有反證的情況下,對蘇富比拍賣行的權利主體資格予以確認。蘇富比拍賣行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在中國大陸正式使用的中文字號為“蘇富比”,國內相關公眾和媒體大多使用“蘇富比”指代蘇富比拍賣行。

蘇富比拍賣行及其關聯(lián)公司沒有在中國大陸舉行正式拍賣活動,是基于我國大陸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蘇富比拍賣行一直在中國大陸進行與拍賣有關的種種市場宣傳;蘇富比拍賣行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通過其關聯(lián)公司開展的慈善性拍賣和預展等活動,根本目的都是為了推廣蘇富比的服務品牌,為蘇富比拍賣會吸引中國大陸的買家和客戶,從而開拓中國大陸的市場;預展活動作為拍賣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拍賣活動的商業(yè)利潤具有重要的作用;蘇富比拍賣行及其關聯(lián)公司為推廣宣傳“蘇富比”拍賣業(yè)務,還在中國大陸進行了發(fā)布廣告、租賃房屋及進口圖錄等商業(yè)性行為。綜上,蘇富比拍賣行及其關聯(lián)公司在我國大陸的相關預展等活動具有廣義上的經營性質,與四川蘇富比公司構成同業(yè)競爭關系。

經過蘇富比拍賣行及其關聯(lián)公司的持續(xù)使用和宣傳,涉案“蘇富比”字號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度嗣袢請蟆?、《上海商報》、《榮寶齋——中國蘇富比》、《古董拍賣集成》、《古董拍賣年鑒》、《中國拍賣》、《收藏家》、《藝術市場》、《文物天地》、《東方早報》、《中國文物報》等書籍、報刊、雜志和《宋、明、清官窯瓷》DVD 封面以及大量網(wǎng)絡媒體,均刊登有大量文章或者廣告,介紹蘇富比拍賣行、蘇富比香港拍賣有限公司以及其拍賣活動和拍品。2006年8月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出具的相關裁決書中,認為蘇富比拍賣行的字號“蘇富比”“已在中國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綜上,可以認定蘇富比拍賣行的字號“蘇富比”自1988年起即開始在我國拍賣服務中持續(xù)使用,并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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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蘇富比公司四川蘇富比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宣傳材料、網(wǎng)站、相關報紙專版、廣告和法定代表人名片中均大量使用了“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蘇富比公司”等名稱,將蘇富比拍賣行知名字號作為其字號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蘇富比拍賣行是具有260多年歷史的國際著名拍賣行,四川蘇富比公司系于2003年才成立的國內拍賣公司,四川蘇富比公司在其宣傳材料中宣稱“蘇富比是一個有著280多年悠久歷史的世界品牌”,構建了所謂“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由四大全資公司和四大控股公司組成”的體系圖,并在法定代表人名片中宣稱自己是該集團的總裁和董事局主席;在其網(wǎng)站上宣稱“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是來自香港的國際著名拍賣企業(yè)”;以“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名義在相關報紙版面上宣傳蘇富比拍賣行及其關聯(lián)公司的拍賣活動和拍品,并在相同版面上刊登四川蘇富比公司自己的拍賣廣告。四川蘇富比公司上述行為顯然具有利用他人商譽的故意,使人誤認為四川蘇富比公司與蘇富比拍賣行或者其關聯(lián)公司具有特定關聯(lián)關系,或者誤認為四川蘇富比公司提供的服務與蘇富比拍賣行或者其關聯(lián)公司提供的服務相同或者具有特定關系。因此,四川蘇富比公司在其網(wǎng)站、宣傳材料、名片和報紙版面上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四川蘇富比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在從事拍賣服務的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涉案含有“蘇富比”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刪除網(wǎng)址為“http://www.hkssb.com”的網(wǎng)站、四川蘇富比公司印制散發(fā)的宣傳材料、名片上的與蘇富比拍賣行有關的虛假宣傳內容;二、四川蘇富比公司在《光明日報》上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三、四川蘇富比公司賠償蘇富比拍賣行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四、駁回蘇富比拍賣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川蘇富比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駁回蘇富比拍賣行的原審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是:1、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原審法院在法庭辯論終結后又重新組織對蘇富比拍賣行的補充證據(jù)進行質證并在原審判決中采納其補充證據(jù)屬于違反法定程序;2、蘇富比拍賣行從未在中國大陸進行過商業(yè)拍賣活動,因此蘇富比拍賣行并非我國拍賣市場的經營者;四川蘇富比公司是我國拍賣市場的合法經營者,兩者不存在同業(yè)競爭關系;3、蘇富比拍賣行從未在中國大陸進行過商業(yè)拍賣活動,原審判決中所稱“廣義上的經營性質”活動應被認定為違反文物保護法等規(guī)定,而且蘇富比拍賣行也沒有在中國大陸持續(xù)使用“蘇富比”字號,四川蘇富比公司的字號系合法取得,兩者在經營地域、范圍、方式、服務對象等存在顯著區(qū)別,因此四川蘇富比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4、原審判決僅依據(jù)第三方報道和域名爭議裁定書就認定蘇富比拍賣行的“蘇富比”字號知名,顯然缺乏依據(jù)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相反,四川蘇富比公司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5、蘇富比拍賣行與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主體,原審判決認定兩者為關聯(lián)企業(yè)缺乏證據(jù)支持;所謂“中國蘇富比”、“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等稱謂與四川蘇富比公司無關,因此四川蘇富比公司不應當對“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的行為承擔責任。6、原審判決沒有適用拍賣法、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性質和法律地位,也沒有正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公司法、民事證據(jù)規(guī)定等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

蘇富比拍賣行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蘇富比拍賣行(SOTHEBY?S)于1744年在倫敦成立,是世界上歷史悠久的拍賣行,也是目前具有影響力的國際性拍賣行之一,主要經營古董、字畫等高端藝術品的拍賣。

蘇富比拍賣行自1995年以來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證上標明的企業(yè)名稱均為“蘇富比拍賣行SOTHEBY?S”。

1974年5月7日,“SOTHEBY PARKE BERNET(HONG KONG)LIMITED”在香港成立。1984年6月6日,該公司更名為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SOTHEBY?S HONG KONG LIMITED)。蘇富比拍賣行同意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等地在拍賣服務上使用“蘇富比”和“SOTHEBY?S”以及“蘇富比”文字。

1988年6月5日,蘇富比拍賣行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主辦了“馬可?波羅歸來”義賣,該義賣作為“1988年國際拯救威尼斯及修復長城活動”的組成部分,其收入用于修復長城和拯救威尼斯。在該義賣的目錄上突出使用了“蘇富比”和“SOTHEBY?S”文字。1988年5月27日和6月6日的《人民日報》均對此進行了報道,其中5月27日的報道中指出主持拍賣的是“英國蘇富比拍賣行”,6月6日的報道中指出拍賣機構是“世界著名拍賣行——國際蘇富比拍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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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29日《人民日報》第7版“國際專頁”刊登題為《英國拍賣舊戰(zhàn)機》的消息,其中提及“今年3月,英國蘇富比拍賣行被顧客圍了個水泄不通?!?000年2月18日《上海商報》“商情專刊”發(fā)表《<獨立宣言>打響蘇富比旗艦網(wǎng)頁頭炮》一文,其中提到“有256年歷史的著名拍賣行蘇富比日前正式推出旗艦拍賣網(wǎng)頁,并以一份美國《獨立宣言》副本作為頭炮,受到有關方面的關注……”。

1994年5月17日,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設立代表處,經營范圍為“從事工藝品進出口貿易的業(yè)務聯(lián)絡”。1995年10月6日-7日,蘇富比拍賣行在北京王府飯店舉行了大型拍賣品的預展。1996年10月11日-12日,“蘇富比”香港秋季拍賣會上海預展開幕,在開幕酒會上突出使用了“蘇富比”字樣。1997年5月25日,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為慶祝香港回歸在香港舉辦了“滬港列車首開紀念品拍賣會”,并在上海舉行了預展。1997年10月22日,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主拍1997上海藝術博覽會組委會組織的中國書畫、油畫專場拍賣會,拍賣會所得傭金全部捐贈上海文化發(fā)展基金會。該活動的宣傳材料中使用了“SOTHEBY?S”和書法版的“蘇富比”字樣。

2000年4月30日出版的《收藏》雜志中刊登《走近蘇富比》一文,其中提到“提到拍賣,圈內外人士都知道蘇富比拍賣公司……邦德街與頭軸最負盛名的商業(yè)街——牛津街僅一步之遙,地段價值金貴,蘇富比拍賣公司在這條街上的24號……”?!叭駽EO”網(wǎng)站(“http://ceoglobal.net”)在一篇標題為《蘇富比富可敵國》的文章中提到:“它誕生于倫敦,是全世界歷史最悠久的藝術品拍賣商之一……它創(chuàng)造了許多創(chuàng)紀錄的藝術品拍賣價格,至今仍無人超越……它是第一家在網(wǎng)絡上舉辦拍賣會的國際級拍賣公司……它就是享譽全世界的知名國際拍賣公司——蘇富比……已經262歲的蘇富比一直是拍賣業(yè)的符號和風向標,對于收藏圈的人來說,不知道蘇富比,就好比畫畫的不知道畢加索一樣……”

2002年-2007年,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的拍賣會預展多次在上海、北京展出,關于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以及蘇富比拍賣行的有關拍賣信息在我國大陸各種相關媒體均有報道,比如:上海代表處在2003年4月《藝術市場》、2006年9月8日《東方早報》、2006年第9期《文物天地》等報刊、雜志上發(fā)布廣告,宣傳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拍賣、預展活動以及相關拍品。

此外,《榮寶齋——中國蘇富比》、《香港蘇富比二十周年》、《古董拍賣集成》、《古董拍賣年鑒》、《中國拍賣》、《收藏家》、《藝術市場》、《文物天地》、《東方早報》、《中國文物報》等書籍、報刊、雜志和《宋、明、清官窯瓷》DVD 封面以及網(wǎng)絡媒體,均刊登有大量文章,介紹蘇富比拍賣行、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以及其拍賣活動和拍品。

2006年8月22日,蘇富比拍賣行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投訴,要求對寧波匯亞投資有限公司惡意搶注“蘇富比. 中國”和“蘇富比. 公司”域名問題進行裁決。同年12月15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作出(2006)中國貿仲域裁字第0205號裁決書,認為蘇富比拍賣行的字號“蘇富比”“已在中國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寧波匯亞投資有限公司的注冊行為系惡意搶注,故裁決爭議域名轉移給蘇富比拍賣行。

2007年10月12日,北京市文物局向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發(fā)函,邀請其參加首屆“北京?中國文物國際博覽會”。2007年12月,北京市文物局市場處出具說明,認為“英國蘇富比拍賣行為世界最具規(guī)模和影響力的著名拍賣企業(yè)……多年來蘇富比在中國每年均舉行非拍賣性的巡展,與中國大陸收藏界及藝術品收藏方面均有密切關系”。

四川蘇富比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由李紹寧和周雅玲出資成立,其經營范圍為“司法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物品的拍賣;金融機構抵貨資產的拍賣;破產企業(yè)資產的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郵電部門、運輸部門無主物品的拍賣;無形資產的拍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動產、不動產的拍賣”。2003年12月2日,四川省公安廳向四川蘇富比公司核發(fā)《特種行業(yè)許可證》;2005年9月30日,四川省商務廳向四川蘇富比公司核發(fā)《拍賣經營批準證書》。2004年以來,四川蘇富比公司從事了石榴獨家經銷權、手機號碼、神五搭載郵票冠名權、神六搭載品《長城萬里圖》以及普通書畫作品、房地產等拍賣活動。

2006年3月13日,北京市安倫律師事務所委派代理人趙克峰,在長安公證處公證員的監(jiān)督下,使用該公證處的計算機,進入網(wǎng)址為“http://www.hkssb.com”的網(wǎng)站,下載相關網(wǎng)頁,并將相關頁面刻錄在兩張光盤上。其中第二頁出現(xiàn)“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來自香港的國際著名品牌拍賣企業(yè)”。該網(wǎng)站關于“蘇富比中國五千年第一次神五搭載郵票捐資助學冠名拍賣會”的視頻中出現(xiàn)“神州五號搭載郵票成功拍賣 四川蘇富比又攀中國拍賣新高峰”字樣,同時顯示該次拍賣會活動上的一塊使用中英文對照文字的宣傳牌中使用了“SOTHEBY”標識。該網(wǎng)站關于“石榴拍賣會”的視頻中顯示拍賣現(xiàn)場懸掛了“中國蘇富比祝買受人名揚四?!钡臋M幅。此外,該網(wǎng)站還多處使用了“蘇富比”、“中國蘇富比拍賣”、“四川蘇富比”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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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安倫律師事務所委派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長安公證處(以下簡稱長安公證處)公證員的監(jiān)督下,在北京市東城區(qū)華僑大廈一層大廳領取《中國拍賣》等宣傳材料及手提袋一個,并對現(xiàn)場進行了攝像和拍照。《中國拍賣》版權頁注明總編和策劃均為李紹寧,每頁主文上方均標有“中國蘇富比”及“蘇富比及圖”標識,并多處使用了“蘇富比拍賣”及書法版“蘇富比”標識。其中的“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體系圖顯示: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包括四川蘇富比公司和四川索斯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全資公司以及中國蘇富比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和廣西北海索斯比商務有限公司等四家控股公司。在《中國拍賣》中關于“中國飛天第一圖《長征萬里圖》”的彩頁廣告下方,主辦單位落款為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和四川蘇富比公司。手提袋上使用了“蘇富比及圖”和“蘇富比拍賣”標識。在《中國拍賣》中關于“中國飛天第一圖《長征萬里圖》”的彩頁廣告下方,主辦單位落款為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和四川蘇富比公司。

從2005年開始的各期《金融投資報》“中國拍賣”專版中均注明聯(lián)辦單位為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和四川蘇富比公司等。在四川蘇富比公司發(fā)布的廣告中也使用了“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等字樣。

2005年12月7日《金融投資報》“中國拍賣”專版“域外拍訊”欄目報道了“英國索斯比拍賣行”所拍“青花大賞盤” 等拍品。2007年3月7日的香港《大公報》A28“中國拍賣”專版,通欄標題“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祝?兩會?圓滿成功”的右上方,注明聯(lián)辦單位為“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中國蘇富比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拍賣行業(yè)協(xié)會”、“四川蘇富比拍賣公司”、“四川索斯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通欄標題的下方為關于徐悲鴻《放下你的鞭子》油畫和乾隆御制扳指拍賣以及“花賞瑤華——巴黎名藏中國藝術品專拍”的報道;專版的右下方為“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神六搭載《神州頌》專場拍賣會的廣告。

此外,四川蘇富比公司在其散發(fā)的紅色宣傳冊中,其封面、封二以及折頁上有“蘇富比及圖”、“中國蘇富比”和書法版的“蘇富比”標識,并在其中的文章中提到“?蘇富比?是一個有著280多年悠久歷史的世界品牌”。李紹寧在其名片上印制有“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等名稱及“蘇富比及圖”和“中國蘇富比”標識。

另查,2002年12月18日,李紹寧和周雅玲共同出資1萬港元,在香港成立香港佳士得國際拍賣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日,該公司更名為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

(HK SOFTBILL FINANCIAL INVESTMENT LIMITED);2002年11月20日,李紹寧和周雅玲共同出資1萬港元,在香港成立香港索斯比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11月22日,該公司更名為中國蘇富比出版集團有限公司(CHINA SOFTBILL PUBLICATION GROUP LIMITED);2003年10月3日,李紹寧和周雅玲共同出資1萬港元,在香港成立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H.K.SOFTBILL INTERNATIONAL AUCTION LIMITED),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是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

2007年5月2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高等法院在蘇富比拍賣行(原告人)訴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人)、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人)、中國蘇富比出版集團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人)一案中,判決“各被告人永久強止,無論藉其本身、其董事、職工、雇員、代理人或任何人士,或以任何方式,利用名稱?蘇富比?或其他附有?蘇富比?或任何與前述名稱混淆性地及誤導性地近似之名字影射或企圖影射或致使、促使協(xié)助或令他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射非原告人之業(yè)務或生意為原告人之業(yè)務及或生意。各被告人須于本判決日期7天內至使或促使更改其于香港公司注冊處登記的名稱以遵守以上強制令?!?/p>

蘇富比拍賣行主張其為本次訴訟支出律師費人民幣128 688元,公證費人民幣18 500元,復印費人民幣10 370.05元,翻譯費人民幣10 000元。

上述事實有蘇富比拍賣行的“蘇富比”和“SOTHEBY?S”系列商標注冊證、“蘇富比”和“SOTHEBY?S”系列商標注冊申請受理材料,1988年“馬可?波羅歸來”義賣宣傳資料和《人民日報》的相關報道、1990年5月29日《人民日報》第七版的報道,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商業(yè)登記資料、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工商登記信息及相關完稅憑證,1995年、1996年、1997年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舉行預展、拍賣活動照片及宣傳材料、邀請函、拍賣圖錄,《上海商報》、《收藏》雜志、“全球CEO 網(wǎng)站”、《藝術市場》雜志、《東方早報》、《文物天地》雜志以及《古董拍賣集成》等報刊、雜志、書籍、網(wǎng)絡等媒體對蘇富比拍賣行及其拍品的報道和介紹,(2006)中國貿仲域裁字第0205號域名爭議裁決書和香港高等法院2007年第685號判決書,北京市文物局給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的邀請函和說明,四川蘇富比公司的工商注冊資料、拍賣經營資格證書以及主持拍賣活動相關資料,對四川蘇富比公司網(wǎng)站網(wǎng)頁的公證書,《中國拍賣》等宣傳資料和手提袋,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中國蘇富比出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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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有限公司的商業(yè)登記資料,“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2004年-2007年商業(yè)登記資料,蘇富比拍賣行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復印費、翻譯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yè)使用的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

本案中,蘇富比拍賣行自1995年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時就使用“蘇富比”作為其企業(yè)名稱的字號,由其授權使用其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字號的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1984年開始就將“蘇富比”作為企業(yè)字號使用,因此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上海代表處使用“蘇富比”字號的行為應被認定為是蘇富比拍賣行對“蘇富比”字號的使用行為。

蘇富比拍賣行因為我國拍賣法和文物保護法等法律的限制未在我國大陸實際從事商業(yè)性拍賣活動,但是通過義賣、慈善性拍賣、預展、廣告宣傳等活動已經能夠使相關公眾知曉其為拍賣服務的經營者,而且在我國大陸舉行的上述活動也是其從事商業(yè)性拍賣活動的一部分,能夠吸引相關公眾參與其主持的拍賣活動,因此應當認定蘇富比拍賣行在我國大陸的活動具有廣義上的經營性質,而且蘇富比拍賣行的上述活動也并未違反我國拍賣法和文物保護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四川蘇富比公司也是在我國大陸從事拍賣經營活動的主體,因此蘇富比拍賣行與四川蘇富比公司構成同業(yè)競爭關系,四川蘇富比公司關于蘇富比拍賣行與其不具有同業(yè)競爭關系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蘇富比拍賣行在我國大陸涉及拍賣或拍賣信息的相關報道中多被簡稱為“蘇富比”,其自1995年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時就使用“蘇富比”作為其企業(yè)名稱的字號;同時,蘇富比拍賣行自1988年以來在中國大陸舉行的藝術品義賣、慈善性拍賣、預展、廣告宣傳等活動已經使中國大陸相關公眾了解其在拍賣市場中的地位;由其授權使用其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字號的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1984年開始就將“蘇富比”作為企業(yè)字號和商標使用;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1994年成立后為宣傳香港蘇富比有限公司的拍賣活動,一直在我國大陸通過舉辦預展、向相關公眾散發(fā)拍品目錄等活動進行宣傳,在宣傳過程中均使用了“蘇富比”或“蘇富比”文字;2006年和2007年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和香港高等法院分別作出裁定和判決保護蘇富比拍賣行的企業(yè)字號和商標,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的裁定更進一步指出,“蘇富比”在中國有一定的知名度。綜合以上事實,足以認定蘇富比拍賣行的企業(yè)名稱或其字號“蘇富比”在我國拍賣服務的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中國拍賣》上所謂“包括四川蘇富比公司等四家全資公司以及中國蘇富比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等四家控股公司”的“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與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分支機構的“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因投資關系、機構層級的不同而應當被認定為是不同主體。四川蘇富比公司雖主張其與“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并非同一主體,但并未提供“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存在的證據(jù);而且所謂“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下的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均由李紹寧任法定代表人,也均由李紹寧主要出資,其中在我國大陸實際從事拍賣經營的只有四川蘇富比公司,因此以“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公司”或“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公司四川蘇富比公司”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的與拍賣有關的行為后果均應由四川蘇富比公司承擔。四川蘇富比公司關于“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公司”與其系不同主體,不應當對“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蘇富比拍賣行與四川蘇富比公司雖然經營不同的拍品,但均屬拍賣經營者,兩者在經營范圍、方式和服務對象方面有一致性。四川蘇富比公司擅自在其宣傳材料、網(wǎng)站、相關報紙專版、廣告中大量使用“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蘇富比公司”等名稱,其中使用的字號“蘇富比”與蘇富比拍賣行的字號完全相同,足以認定四川蘇富比公司未經蘇富比拍賣行許可擅自使用其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加之四川蘇富比公司在宣傳中稱其“蘇富比是一個有著280多年悠久歷史的世界品牌”,足以讓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蘇富比拍賣行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因此也構成虛假宣傳。四川蘇富比公司的字號即使經登記注冊合法取得,也不能以此否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四川蘇富比公司關于其字號系合法取得,與蘇富比拍賣行在經營低于、范圍、方式、服務對象存在顯著區(qū)別因而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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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提供新的證據(jù),因此原審法院根據(jù)案件審理的需要接受蘇富比拍賣行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提交的證據(jù),并經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后采納其中部分證據(jù)的做法并未違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四川蘇富比公司關于原審法院程序違法的上訴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四川蘇富比公司所提上訴請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八千八百元,由蘇富比拍賣行負擔人民幣三千元(已交納);由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五千八百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九百二十五元,由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冰

審 判 員 莎日娜

代理審判員 鐘 鳴

二○○八 年 八 月 日

書 記 員 張見秋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豐民初字第4060號

原告北京世紀康攀公關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國路88號北京現(xiàn)代城A 區(qū)B 座1704室。 法定代表人孫殿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郝莉莉,女,漢族,1977年8月4日出生,北京世紀康攀公關策劃有限公司行政經理,住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國路88號北京現(xiàn)代城A 區(qū)B 座1704室。

被告北京銳志立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大紅門久敬莊甲1號。

法定代表人馮莉,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雙龍,男,漢族,1981年8月2日出生,北京香伯樹企業(yè)策劃有限公司經理,住北京市朝陽區(qū)金海國際4樓302。

委托代理人邱培潔,女,漢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青島松柏路土產店退休職工,住北京市朝陽區(qū)金海國際4樓302。

原告北京世紀康攀公關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康攀公司)訴被告北京銳志立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志立閣公司)虛假宣傳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世紀康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莉莉,被告銳志立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雙龍、邱培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世紀康攀公司訴稱:2007年7月,我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銳志立閣公司未經我方許可,擅自使用我公司成功案例、活動照片,用于其網(wǎng)站(www.rzlg.com.cn )進行宣傳,極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影響了我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我方認為,被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我公司帶來了損害,并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銳志立閣公司:1、即日起停止對我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就侵權一事,在其網(wǎng)站(www.rzlg.com.cn )上對我方進行為期一個月的道歉;3、支付經濟補償10萬元和公證費用2020元;4、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銳志立閣公司辯稱:我方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涉案網(wǎng)站www.rzlg.com.cn 并非我方授意制作,而且原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由我方制作。首先,我們沒有用過網(wǎng)站上的地址和電話,網(wǎng)站上的電話85779830不是我方的電話,地址也不是我方的地址,而且該地址經我們查實也是一個錯誤地址。其次,之前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法官也能證明通過上述電話無法聯(lián)系到我方公司,實際是經原告提供手機號碼才輾轉聯(lián)系到我們的。我方認為,一個公司花費成本制作一個網(wǎng)站,但上面地址和電話卻不是該公司的,這是毫無意義的。而且,因為現(xiàn)在域名也不需要任何證明就可以注冊,則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制作這樣一個網(wǎng)站,故無法證明網(wǎng)站為我方所有。2、原告并不擁有涉案網(wǎng)站網(wǎng)站中圖片和多媒體資料的著作權。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著作權為其所有,而且該網(wǎng)站所展示的圖片和宣傳片也不涉及商業(yè)秘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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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上面的照片在公開場合均可以拍攝,宣傳片也是廠家公開宣傳的物品,故這兩者都不構成商業(yè)秘密。3、原告請求經濟賠償和道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首先,原告沒有因為這個網(wǎng)站受到任何損失,我方也不可能從這個網(wǎng)站上獲利;其次,本案中原告請求賠償所依據(jù)的標準,是原告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但是,原告向客戶提供的是具體服務內容,而且收費已經完成,原告并沒有經濟損失,故按服務的收費標準計算賠償沒有依據(jù)。綜上,我方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2年5月22日,原告公司成立,其經營范圍是:公關策劃;美術設計;信息咨詢(不含中介服務);市場調查;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承辦展覽展示;攝影服務;廣告設計等。

2003年9月23日,原告與北京華禹邦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禹邦甲公司)簽訂《服務采購合同》,約定原告為華禹邦甲公司“邦甲筆記本新聞發(fā)布會”及“邦甲筆記本中關村活動”提供策劃、現(xiàn)場執(zhí)行、AV 設備、展臺設計及搭建服務,其中包括為華禹邦甲公司承制宣傳片。

2004年5月、6月,原告承接了“AMD52個周末,64位快樂新產品促銷活動”,為此,原告分別與沈陽賽博邁特數(shù)碼廣場有限公司、廣東太平洋電子科技廣場有限公司、深圳賽博邁特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布展協(xié)議。

2005年3月22日,原告與杭州華為三康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三康公司)簽訂《框架服務協(xié)議》和《供應商保密協(xié)議》,協(xié)議首頁有“華為3COM”字樣,其約定原告作為華為三康公司的獨立服務供應商,負責向華為三康公司提供具體采購訂單(PURCHASE ORDER,即PO 單)中規(guī)定的服務。此后,根據(jù)采購訂單,原告分別在2005年和2006年為華為三康公司承辦了“華為3COM 公司05新產品新技術巡展”、“華為3COM 公司你身邊的好網(wǎng)絡”和“華為3COM 公司06渠道大會”。

2005年8月16日,原告與殼牌貿易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殼牌上海公司)簽訂《服務采購合同》及附錄一“服務合同一般條款和條件”、附錄二、附錄三“殼牌健康、安全、保障與環(huán)保的政策”、附錄四“荷蘭皇家/殼牌集團經營宗旨”、附錄五“保密聲明”,合同約定原告作為承包商,負責“2005年殼牌愛德王子分銷商大會7城市巡展”活動的創(chuàng)意、設計和執(zhí)行服務。2006年5月17日,原告與殼牌上海公司簽訂《服務采購合同》及附錄一“服務合同一般條款和條件”、附錄二、附錄三“殼牌健康、安全、保障與環(huán)保的政策”、附錄四“荷蘭皇家/殼牌集團經營宗旨”、附錄五“保密聲明”,合同約定原告作為承包商,負責“2006年殼牌勁霸潤滑油北區(qū)15城市巡展”活動的創(chuàng)意、設計和執(zhí)行服務。

2006年8月30日,被告公司成立,其經營范圍是:組織國內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組織文藝演出除外);承辦展覽展示;電腦圖文設計;技術開發(fā);會議服務;廣告設計等。

2007年8月7日,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莉莉到北京市朝陽區(qū)公證處申請對相關網(wǎng)頁內容辦理證據(jù)保全。同日,在該公證處公證員薛永革和公證輔助人員李迎春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下,郝莉莉使用該公證處的計算機,通過局域網(wǎng)方式上網(wǎng),登錄網(wǎng)址為“www.rzlg.com.cn”的網(wǎng)站。據(jù)該公證書記載,在該網(wǎng)站首頁左側顯示有“銳志立閣RICH LEAGUE”的標志,其下方是“公司簡介”、“服務范圍”、“核心優(yōu)勢”、“企業(yè)文化”、“經典案例”、“公司客戶”、“聯(lián)系我們”共七個分類項目,其首頁“公司簡介”中載有“銳志立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字樣。點擊進入前述“經典案例”項目后顯示出其下的五個分類,分別為“市場活動策劃”、“多媒體影視”、“三維動畫制作”、“平面廣告設計”和“網(wǎng)絡開發(fā)”。其中,“市場活動策劃”項目里出現(xiàn)的網(wǎng)頁顯示有四個案例標題,分別為“華為3Com2006年渠道峰會”、“殼牌勁霸2006全國巡展”、“殼牌愛德王子摩托車油2005全國巡展”和“AMD52個周末64為快樂 新產品促銷活動”。分別點擊上述四個案例標題后,網(wǎng)頁顯示的均是四個案例中的現(xiàn)場工作照片數(shù)張。而點擊“多媒體影視”項目后,其下有“影視制作”和“多媒體制作”兩個分標題,其中上載有“影視制作——邦甲宣傳片”、“多媒體制作——華為3com 公司2005年薪產品、新技術巡展”、“多媒體制作——華為3com 公司您身邊的好網(wǎng)絡”等數(shù)個網(wǎng)絡視頻。此外,該網(wǎng)站中多處顯示“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后現(xiàn)代城B 座602室,電話:(8610)85779830,E-mail:mail@rzlg.com.cn”。另,原告公司為進行此次網(wǎng)上證據(jù)保全共支付公證費2020元。

2007年8月14日,被告與殼牌(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殼牌中國公司)簽訂《服務采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作為承包商,負責“2007殼牌分銷商精英俱樂部商業(yè)訓練營活動”的創(chuàng)意、設計和執(zhí)行服務。在關于該活動的策劃案中顯示,此策劃案由“北京銳志立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提供,其中有

“www.rzlg.com.cn”的字樣。

此外,案件審理中,在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在場情況下,在我院經互聯(lián)網(wǎng)登錄“信息產業(yè)部ICP/IP地址信息備案管理系統(tǒng)”查找涉案網(wǎng)站相關信息后顯示如下。1、“網(wǎng)站信息”方面:“網(wǎng)站名稱”為“www.rzlg.com.cn”,“網(wǎng)站首頁網(wǎng)址”為“www.rzlg.com.cn”,“網(wǎng)站域名”為“rzlg.com.cn”,“網(wǎng)站負責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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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雙龍”;2、“主體信息”方面:“備案/許可證號”為“京ICP 備06060022號”,“審核通過時間”為“2006-10-08 13:56:08”,“單位名稱”為“北京銳志立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單位性質”為“企業(yè)”,“證件類型和號碼”為“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1101062987610”。

另查,被告委托代理人趙雙龍于2004年8月至2006年4月間在原告公司就職,其職務是平面及多媒體設計師。

上述事實有原告和被告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原告與華禹邦甲公司的《服務采購合同》、華禹邦甲公司宣傳片腳本、關于“AMD52個周末,64位快樂新產品促銷活動”的電子郵件確認函、原告分別與沈陽賽博邁特數(shù)碼廣場有限公司、廣東太平洋電子科技廣場有限公司、深圳賽博邁特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布展協(xié)議、原告與華為三康公司簽訂的《框架服務協(xié)議》、《供應商保密協(xié)議》及具體采購訂單、原告與殼牌上海公司簽訂的《服務采購合同》及附錄、被告與殼牌中國公司簽訂的《服務采購合同》、“2007殼牌分銷商精英俱樂部商業(yè)訓練營活動”策劃案、趙雙龍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考勤表、(2007)朝證字第2794號公證書、公證費發(fā)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同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guī)定,該法中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本案中的原、被告經營范圍相似,即均以提供文化服務為主要業(yè)務,則二者之間存在市場競爭關系,應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

作為一起涉及網(wǎng)絡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即:1、涉案網(wǎng)站是否為被告所有;2、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及相關主體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關于涉案網(wǎng)站是否為被告所有。

本院認為,由于網(wǎng)絡的虛擬性,在判斷某一網(wǎng)頁、網(wǎng)站的責任人時,不僅應當考查網(wǎng)頁自身的內容,還應當從其他證據(jù)材料中查找與之相關的信息。

就本案已查明的事實來看,首先,“信息產業(yè)部ICP/IP地址信息備案管理系統(tǒng)”作為官方網(wǎng)站系統(tǒng),其備案信息有直接證明力。如前文所述,在該系統(tǒng)中查詢網(wǎng)站名稱為“www.rzlg.com.cn”的涉案網(wǎng)站后顯示,該網(wǎng)站的注冊單位為被告,其網(wǎng)上備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與被告提供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號碼一致,網(wǎng)站注冊時間為被告成立后兩個月內,網(wǎng)站負責人趙雙龍則是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其次,涉案網(wǎng)站中有“銳志立閣RICH LEAGUE”的標志和“銳志立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字樣,而且在被告向殼牌中國公司提交的策劃案中有“www.rzlg.com.cn”的網(wǎng)站名稱。根據(jù)以上證據(jù),本院認定涉案被控侵權網(wǎng)站系為被告所有。

此外,盡管被告以“網(wǎng)站上載明的地址和電話與其無關”為由否認與涉案網(wǎng)站的關系,但考慮到本案當事人從事的業(yè)務特色決定其多以網(wǎng)絡,尤其是電子郵箱為聯(lián)系業(yè)務的媒介,使得“地址和電話”不為業(yè)務開展的必要條件,且被告未能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被告提出的其與涉案網(wǎng)站無關的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第二,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及相關主體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包括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經營者的業(yè)績、產品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相關公眾對其與其他經營者之關系產生混淆和誤認等。經營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在原、被告為同業(yè)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被告出于宣傳自身、彰顯業(yè)績、拓展業(yè)務等商業(yè)目的,使用“rzlg.com.cn”作為域名注冊涉案被控侵權網(wǎng)站,在該網(wǎng)站上開設“經典案例”一欄,擅自刊載了原告承辦的“華為3Com2006年渠道峰會”等四個商業(yè)活動的現(xiàn)場工作照片,以及原告制作的“影視制作——邦甲宣傳片”等數(shù)個網(wǎng)絡視頻。由于該網(wǎng)站為被告宣傳其自身業(yè)務的網(wǎng)站,且被告在網(wǎng)站上沒有說明這些案例為原告開展過的業(yè)務資料,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告為這些案例的承辦商,從而誤認被告具有較多的業(yè)務經驗和較強的業(yè)務能力。被告此舉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虛假宣傳。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的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據(jù)此,本案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在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方面,鑒于原告的索賠數(shù)額過高,亦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將根據(jù)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xù)時間、被告主觀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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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程度、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定。鑒于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對其商譽構成侵害,故原告關于被告向其賠禮道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北京銳志立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網(wǎng)站(域名為:rzlg.com.cn )上以涉案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銳志立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賠償北京世紀康攀公關策劃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二千零二十元;

三、駁回北京世紀康攀公關策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四十一元,由北京銳志立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丕賦

人民陪審員 章冠雄

人民陪審員 馬 浩

二OO八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員 劉 巖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高民終字第99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亞敏,女,漢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無業(yè),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大羊坊路1號。

委托代理人尹丹,男,漢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北京陽光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法律總監(jiān),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百子灣路32號11號樓B150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英國A.B.C. 特選食品有限公司(A.B.C. SPECIALITY FOODS 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佛羅姆桑莫塞特國王大街21號。

法定代表人戴迪爾?波恩(DIDIER BOON),總經理。

法定代表人宗蓓,秘書。

委托代理人劉道臣,北京市漢鼎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謝兆敏,北京市漢鼎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亞敏因虛假宣傳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2008)二中民初字第67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8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黃亞敏的委托代理人尹丹,被上訴人英國A.B.C. 特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兆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china-seafood-exporter”的域名注冊者為黃亞敏,聯(lián)系地址為中國北京市朝陽區(qū)A2-4-2-802;“http://www.china-seafood-exporter.com”的網(wǎng)站中頁面的內容是一篇標題為“歡迎來到中國水產品出口公司”的英文文章,其中含有“中國水產品出口公司中國一家從事冷凍水產品出口的領先貿易公司。我們一貫奉行以最實惠的價格為客戶提供最高質量的水產產品”等內容,所留聯(lián)系地址為“中國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北路50號院A2-4-2-802 中國水產品出口公司”,A.B.C. 公司主張該聯(lián)系地址為黃亞敏的家庭住址,黃亞敏對此予以認可。2007年11月6日至8日,第十二屆水產養(yǎng)殖展覽會參展商名錄第312頁為“北京攜商水產”的介紹,其中使用的公司英文名稱為“CHINA SEAFOOD EXPORTER CO.,LTD.”所留網(wǎng)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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