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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堂教學案例

案例1 飛利浦域名糾紛案原告蔣海新是上海新屋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jīng)營飛利浦通訊保安及視像系統(tǒng)產(chǎn)品的設計、安裝和維修業(yè)務。原告于2002年3月1日注冊了philipscis.com

案例1 飛利浦域名糾紛案

原告蔣海新是上海新屋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jīng)營飛利浦通訊保安及視像系統(tǒng)產(chǎn)品的設計、安裝和維修業(yè)務。原告于2002年3月1日注冊了philipscis.com 域名,被告飛利浦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WIPO 仲裁與調解中心投訴,認為原告注冊該域名侵害了被告的商標權,請求將該域名裁決轉歸被告所有,該中心于2002年9月19日裁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被告。

原告認為:①原告的域名并非被告的注冊商標PHILIPS ,被告也不能認為所有包含PHILIPS 字母的域名皆應歸被告所有;作為簡稱,無論是CIS ,還是SCIS ,都有比較廣泛的含義,而并不局限于被告產(chǎn)品部門CSI(Communication, Security & Imaging) 的簡稱含義。②原告的域名philipscis.com 是由通用的男性英文名philip ,及sc 、is 三部分構成的,其中philip 是原告自年輕時就使用的英文名,sc 是原告居住地上海Shanghai China的縮寫,is 是Internet System 或Internet Server的縮寫。③philip 是通用名稱,且sc 和is 對原告來說都具有特殊的含義;原告既沒有以被告公司為競爭對手,也沒有干擾被告的經(jīng)營活動;原告在網(wǎng)站的明顯部位標明了原告公司的LOG 中英文動態(tài)標志,且表明了網(wǎng)站所有人,不會造成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的誤認,因而原告是合理善意的使用。被告具有惡意侵奪域名的動機。據(jù)此,原告認為其并未侵犯被告的商標權,專家組的裁決沒有依據(jù),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或停止執(zhí)行WIPO 仲裁與調解中心的裁決,域名philipscis.com 歸原告所有。

被告飛利浦公司辯稱:PHILIPS 商標自1891年就在荷蘭注冊,之后又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許多國家注冊,現(xiàn)該商標的商標權人為飛利浦公司,公司花費巨資用于維護PHILIPS 商標,該商標是被告公司最重要的財產(chǎn)之一。被告認為:①爭議域名的前7個字母與被告擁有權利的PHILIPS 商標完全相同,易引起混淆。②原告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和法律上的利益。原告蔣海新稱,philip 是其英文名,sc 是其居住地的縮寫,is 是互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或伺服器的縮寫。對為何要將英文名、居住地與互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或伺服器的縮寫連在一起注冊為域名,蔣海新不能解釋。因此蔣海新的解釋過于牽強,不具有說服力。原告無證據(jù)證明其因所使用域名被普遍認知。③原告網(wǎng)站對應的域名包含PHILIPS 商標;原告網(wǎng)站復制被告網(wǎng)站主頁philipscis.com 的樣式;原告在該網(wǎng)站上銷售被告的“通訊及視像保安系統(tǒng)”產(chǎn)品或推廣相關的服務;原告在明知被告PHILIPS 商標是馳名商標的情形下,注冊爭議域名并作上述使用,顯見其惡意。綜上,原告注冊及使用爭議域名的行為侵犯了被告的商標權,據(jù)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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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戴爾公司域名糾紛案的不同判決

(一) comdell.com與dell.com

.COM 域名被海外企業(yè)奪回的案例最近頻發(fā)。深圳一家公司6年前使用的.COM域名“comdell.com”被投訴且未獲支持,被海外的仲裁機構裁決將域名轉移給美國戴爾公司。

據(jù)了解,美國戴爾公司在投訴書中稱,該公司在中國注冊有“DELL”和“戴爾”商標,是全球知名品牌。戴爾公司認為,爭議域名的主體“comdell”中的“com”會被誤認為是英文“computer”的縮寫,而“dell”則直接侵犯了戴爾公司的商標權利,此com域名屬于惡意注冊。

康戴爾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投訴的中國公司名叫“深圳康戴爾公司”,是一家從事電腦散熱產(chǎn)品的制造商,專業(yè)致力于電腦散熱產(chǎn)品的研發(fā)、制造與銷售。自2000年起,就一直使用comdell.com域名來經(jīng)營網(wǎng)站??荡鳡柟颈硎?,公司名稱為合法注冊,當初注冊.com域名時是按照漢語的發(fā)音規(guī)則和語言習慣,將“康戴爾”取了“comdell”的諧音。但被指責是仿冒戴爾或是侵權,確實始料未及。當初注冊域名時沒想到還存在著這種危機。而該公司對于把“comdell”等同于“電腦”+“戴爾”的組合并不認同。

但最后的仲裁結果仍然以深圳康戴爾公司的失敗告終。

(二)del.cn 與dell.com

戴爾憑借其“DELL”商標,通過國外仲裁機構輕易從我國企業(yè)手中奪走了comdell.com 域名。然而就在最近轉戰(zhàn)爭奪CN 域名的仲裁中卻沒有斬獲,輸給了義烏一家民營小企業(yè)。2003年3月,浙江省義烏市永中襪業(yè)有限公司注冊了“del.cn”域名用于其經(jīng)營的名為“得意樂”的網(wǎng)站,該網(wǎng)站主要經(jīng)營小飾品。

今年3月16日,戴爾公司以“del.cn”侵犯商標權為由,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了仲裁請求,要求取回域名。然而仲裁委員會專家組經(jīng)過研究認為,戴爾商標“DELL”與爭議域名“del”都屬于非常簡單的字母組合。雖然“DELL”作為在中國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但對電腦及網(wǎng)絡稍有了解的普通人足以判別“del”和“DELL”,不會構成混淆。故此駁回戴爾公司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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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關于yahoo !的不同判決

案例1:

一家以色列網(wǎng)站設計公司在1995年10月將“Yahoo”注冊為商標并在以色列頂級域名“il”下申請域名“yahoo.il”。yahoo !公司創(chuàng)立于1994年,1995年4月12日,YAHOO !正式在華爾街上市,上市第一天的股票總價達到5億美元。這家以色列網(wǎng)站設計公司后被美國Yahoo 公司告上法庭,稱其域名與原告域名極為相似,很容易在公眾之中造成混淆,其行為已構成侵權,請求將該域名劃歸美國Yahoo 公司所有。被告辯稱他是在1995年閱讀《格列佛游記》時讀到“Yahoo”一詞,然后想到將之作為注冊商標和域名的,而且當時美國Yahoo 公司還是一個默默無聞的小企業(yè),不可能是抄襲或故意模仿。因此應駁回訴訟請求。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將其注冊商標和域名移轉給Yahoo 公司。

案例2:

原告:美國雅虎( Yahoo! )公司

被告: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

1997年5月,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在電視機、半導體等商品上申請注冊“雅虎”商標。國家商標局經(jīng)過初步認定后,將上述商標注冊申請予以公告。美國雅虎公司在異議期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

該公司稱“雅虎”是美國網(wǎng)站“Yahoo!”的英文發(fā)音所獨創(chuàng)的中文對稱(音譯),為社會公眾所熟知。如果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獲得以上商標的注冊,容易對社會公眾產(chǎn)生誤導和發(fā)生認知混淆。因此主張被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應該被批準。

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辯稱: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雅虎”并非如美國雅虎公司所說取自雅虎公司的域名和“Yahoo!”的中文音譯,相反是出自中國明朝蘇州著名的文學家唐伯虎,詩曰:“因其風流儒雅,時人謂之雅虎”。另外,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申請“雅虎”商標在前,根據(jù)商標權法“申請在先”的原則,應當保護。

國家工商局于1998年1月27日裁定美國雅虎公司的異議無效。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最終在電視機、半導體等商品上獲得了“雅虎”商標。

問題:

1. 向大家介紹兩個案例。

2. 解釋為何兩個案例判決結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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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兩個“周立波”

近年來,名人姓名網(wǎng)絡域名被搶注的事例層出不窮,由此引發(fā)的法律糾紛并不少見。然而,兩位名人擁有同一個名字,那么其中的一位能否獨享該域名?被他人注冊的域名是否構成惡意搶注?

2007年10月,一位叫岳彤宇的北京女士注冊了域名“zhoulibo.com ”。在中國,眾所周知的周立波共有兩位:一位是已故作家周立波,原名周紹儀,湖南益陽人。筆名“立波”取自英語liberty 的漢語音譯,曾主編《解放日報》文藝副刊,善于描寫農(nóng)村生活,作品有《暴風驟雨》、《山鄉(xiāng)巨變》等。另一位是上海藝人周立波,滑稽戲演員,初成名于上世紀80年代末,2006年創(chuàng)立“海派清口”表演形式,作品主要取材于城市生活,善用滬語調侃現(xiàn)代生活。

2011年9月,周立波以該域名主要部分與其姓名的漢語拼音完全一致,足以導致用戶混淆為由,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投訴,要求將爭議的域名轉移至其名下。該中心于同年12月作出裁決,將該爭議域名轉讓給周立波。

岳彤宇認為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這個裁決毫無道理。她表示,“zhoulibo ”與姓名“周立波”并不存在必然的一一對應關系,且其網(wǎng)站內容系中國當代著名作家周立波有關的文學內容,與“海派清口”創(chuàng)始人周立波無任何關系,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和混淆。她說,早在2007年10月她就注冊了該域名,2010年啟動建站,那時上海的周立波還沒有出名,自己并不了解,沒有惡意注冊的主觀意愿。岳彤宇說,自己是文學愛好者,建立該文學網(wǎng)站,是為了紀念曾創(chuàng)作《暴風驟雨》、《山鄉(xiāng)巨變》等作品的著名作家周立波。

去年年底,她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域名不予轉移,由其繼續(xù)注冊和使用。記者點擊進入“zhoulibo.com”,可見其頁面內容僅有簡單的文字內容,為已故作家周立波的年譜,此外還有《暴風驟雨》、《山鄉(xiāng)巨變》等3部作品的鏈接。

岳彤宇的代理律師表示,該域名只是為著名作家周立波制作的文學愛好者網(wǎng)站,不以營利為目的,只是因岳彤宇個人愛好而上傳與作家周立波有關的一些內容。因此,岳彤宇注冊該域名并無惡意,使用時也沒有和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關系。同時,岳彤宇的律師還認為,周立波不享有注冊權,因此對其姓名及拼音不享有排他性的權利。

周立波的代理律師辯稱,周立波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就已經(jīng)有知名度,2006年就已經(jīng)開始“海派清口”的演出,這都在岳彤宇注冊域名時間前。而且,根據(jù)周立波方經(jīng)公證過的網(wǎng)頁證明,岳彤宇曾經(jīng)試圖在域名網(wǎng)站開出10萬元的價格出售該域名,因此有注冊周立波域名的惡意。而且,岳彤宇注冊的域名和本人沒有關聯(lián)關系,在注冊后只更新過兩次,2011年的更新還是在周立波提出抗議之后。因此,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的裁決是合理合法的。

對于周立波方提出的高價出售域名之說,岳彤宇方表示否認,稱所謂的域名出售信息是網(wǎng)站主頁部分遭人篡改所致,自己在接到舉報后已經(jīng)第一時間刪除了非法鏈接。在庭審結束前,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拒絕接受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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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對于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xiàn)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fā)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第三條 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并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糾紛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yè)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yè)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chǎn)品、服務或者原告網(wǎng)站的混淆,誤導網(wǎng)絡用戶訪問其網(wǎng)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fā)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jīng)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qū)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第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對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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