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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地位與法律關系研究_以淘寶網C2C交易模式為例_王珉

法學論壇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地位與法律關系研究———以淘寶網C2C 交易模式為例□王珉200438)(復旦大學,上海摘要:電子商務合同具有合同主體虛擬化、交易介質無紙化等特殊法律品格,對傳統(tǒng)法律形成了一定

法學論壇

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地位與法律關系研究

———以淘寶網C2C 交易模式為例

王珉

200438)

(復旦大學,上海

摘要:電子商務合同具有合同主體虛擬化、交易介質無紙化等特殊法律品格,對傳統(tǒng)法律形成了一定沖擊。淘

寶網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經營者與消費者提供了電子媒介支持,成為C2C 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淘寶網與經營者、消費者分別通過訂立網絡服務協(xié)議,形成服務關系,對因自身過錯或違反法定義務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

詞:電子商務;合同;主體;C2C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07(2012)05-0118-04

中圖分類號:D923.6收稿日期:2011-10-25

作者簡介:王珉(1987—),女,上海人,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基金項目:本文系上海市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B102。

隨著中國網民數量和網絡購物用戶量的快速增長,通訊營銷渠道中占最大比重的網絡購物保持著高速發(fā)展,2009年底市場規(guī)模達到2537億。[1]網絡購物已然成為21世紀的主要消費方式之一。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尤其是C2C 為代表的網上交易發(fā)展迅猛。2008年,亞洲最大網絡零售商“淘寶網”的商品銷售額已經達到

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guī)定》。[3]但這些法規(guī)大都停留在網絡的建設、運營、域名注冊及網絡安全與發(fā)展的初步層面上,并未涉及網絡交易的實質問題。比如網絡交易三方主體之間各自的法律關系、商家在網站上發(fā)布商品信息包括照片和價格等的行為是否已構成買賣合同的要約、消費者承諾購買是否是合同成立的標志及因電信技術錯誤導致的支付風險該如何歸責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

二、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地位的認定(一)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服務提供者,即擁有服務器的個人或單位,泛指網絡上一切Internet 信息提供者和中介服務者。[4](p9)我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的定義也是采用了這一分類方法。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分為網絡內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簡稱ICP )①和網絡中介服務者(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 ,簡稱IAP )。

由淘寶網制定的網絡服務協(xié)議是電子格式合同,因此更傾向于保護網站利益。淘寶網在由其提供的《淘寶網服務協(xié)議》中規(guī)定,淘寶網可自行修改服務協(xié)議及相關規(guī)則,變更后的協(xié)議和規(guī)則一經在網站上公布,立即自動生效。客戶若不同意相關變更,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淘寶網服務;繼續(xù)使用淘寶網服務的,即表示已接受經修訂的協(xié)議。然而,基于自身對商品的需要和淘寶網所占龐大市場份額,經營者與消費者都無法回避對該格式條款作出承諾,即使對自己權利的不合理限縮可

999.6億元,注冊用戶人均消費超過千元,無論是影響

力還是經濟貿易方面,淘寶網都具有一定發(fā)展優(yōu)勢。[2]然而,網上交易的法律行為中有許多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理念的地方。目前網絡交易行為主要由我國《合同法》規(guī)制,但基于網購的虛擬化、高效率、國際性特征,現(xiàn)行的《合同法》已經無法涵蓋其交易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本文將以淘寶網C2C 交易模式為例,對電子商務所涉基礎關系進行分析。

一、電子商務的國內立法

在立法層面,除了《合同法》通過擬制承認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地位之外,國務院及有關部委也制定了一些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主要有: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發(fā)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2月

1日國務院發(fā)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lián)網管理暫

行規(guī)定》;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發(fā)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互聯(lián)網服務管理辦法》等。為了解決我國沒有對電子證據、電子簽字以及電子認證等立法問題,我國一些比較發(fā)達的地區(qū)已先后制定了一些規(guī)定。如廣東省制定了《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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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招致的風險已有清晰認識。同時,淘寶網要求客戶對網站任何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自行承擔審查義務并對因信息信賴而購買的商品瑕疵自負相應的責任與損失。

可見,淘寶網在提供網絡服務時通過自行擬訂的協(xié)議條款對自身責任范圍進行限制,規(guī)避因網絡的開放性、技術的不穩(wěn)定性、交易主體或其他第三人引致的不安全因素而發(fā)生的風險。筆者認為,淘寶網為用戶提供網絡交易媒介,應就電子合同的技術錯誤向雙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事實上,淘寶網的網絡服務職能與傳統(tǒng)合同訂立中郵局所發(fā)揮的功能相似。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guī)定,郵局須對其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平郵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C2C 的交易中,消費者可以撤銷在與賣方的電子代理人交易過程中緣于本人的錯誤電子信息的效力,其前提條件是:電子代理人未能提供機會避免或糾正錯誤。電子錯誤或變動未被雙方當事人檢測到的,直至合同履行或履行完畢,原則上合同應有效,除非該錯誤構成有影響力的錯誤,動搖了合同成立的基礎。[5]

(二)網絡服務使用者

⒉消費者。消費者進行網上交易需在淘寶網上注

冊賬戶,完成了所有注冊程序,即表示消費者與淘寶建立了服務關系,消費者可享受淘寶網提供的信息服務與技術服務。雖然網絡交易具有產品種類多、低價格、便捷、無時間限制的優(yōu)越性,電子商務合同卻面臨一個現(xiàn)實困境,即締約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認定。

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比欢M者注冊時只需提供郵箱或手機認證,賬號的身份信息十分簡單,實質上屬于匿名交易,對于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很難判定,且訂立電子商務合同,除了需要計算機網絡以外,還要求締約當事人應具有較高的計算機網絡知識。傳統(tǒng)合同中,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此,二者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于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對此,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于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否則屬無效合同。[7]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為便于商事流轉、平衡賣方利益,《合同法》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作出“追認”規(guī)定。然筆者認為,“追認”對作為相對方的經營者不公平。因為在電子交易中,網絡用戶的身份認證制度不完備,且淘寶網僅對消費者的注冊信息負形式審查義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確認發(fā)送的電子信息履行義務,但最后合同被認定無效,不但送貨費用無法解決,也在客觀上增加了商戶的交易成本和風險。因此,建議在電子商務合同立法上應加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責任。

三、電子商務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一)經營者與消費者

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法律關系因雙方之間訂立合同形成買賣關系。但與傳統(tǒng)交易不同之處在于雙方當事人成立合同并不需要書面形式的簽名蓋章,而且消費者在網購時只要通過點擊確認購買特定商品,即表示對經營者擬定的格式條款作出承諾而成立買賣合同。問題在于該電子合同何時何地在雙方之間成立,這是經營者與消費者買賣法律關系產生、存續(xù)的關鍵。

關于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主張到達主義(或送達主義),這與傳統(tǒng)合同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相應地,英美法系雖在傳統(tǒng)合同成立時間的問題上主張投郵主義(或發(fā)送主義),但在以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②等方式成立的電子商務合同中,傾向于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做法。大多數

⒈經營者。若想成為淘寶網商戶,須進行實名認

證,通過對賣家身份證和銀行賬戶信息進行形式審查,經營者得開設網店出售商品。國家工商總局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網店實名制全面正式啟動。該規(guī)定對網絡交易經營者概念作出了界定,并初步建立了電子商務市場的準入機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向網絡交易提供者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已經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商戶,應當在其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yè)執(zhí)照的信息或電子鏈接標識;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網絡經營申請者的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并提請對方相關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雖然《辦法》試圖加強規(guī)范網絡交易經營者,對騙子網站能夠起到一些約束作用,但涉及商品質量瑕疵、物流配送、售后服務等交易糾紛仍然無法解決。而且,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要求所有入駐商戶都在工商局進行注冊登記獲取營業(yè)執(zhí)照,是因為注冊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必須具備兩個關鍵條件,一是注冊資金不低于10萬元;二是必須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即辦公室。但是,多數網店商戶不具備這兩個條件,所以無法通過注冊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如此,交易安全無法在根本上得到保障,網絡消費者的信心也并不會因新法的出臺而有所增加。

為營造和諧、安全的網絡交易環(huán)境,電子商務市場領域的準入機制應當具備下列內容:一是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二是經營項目符合電子商務交易的要求;三是取得符合條件的允許該類商品進行網絡交易的許可證;四是資信狀況良好;五是有固定的銷售和服務網絡體系;六是健全的交易規(guī)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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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制訂的通訊協(xié)議范本也基本上采用了到達主義。對此,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笨梢姡逗贤ā穼Φ竭_時間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與國際上做法相一致。關于到達時間的判定,較為可行的方法是不以收件人計算機內儲存的數據電文所顯示的時間為準,而按照數據電文的服務器上所顯示的時間為準,其法理在于數據電文的服務提供商通常是獨立的第三方(淘寶網即屬此類),由其證明到達更顯公平和真實。關于服務器的誤差問題。電腦系統(tǒng)上的服務器因為技術或人為原因,可能會出現(xiàn)誤差,為力求服務器時間設置準確,應當在電子商務合同立法上將定期調校服務器時間列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義務之一。

[8]

店面。從法律關系上看,對內商家與網站形成租賃關系,對外商廈是責任主體即與消費者形成買賣關系的經營者,此時,商家是以商廈的名義從事商品交易的。就此推論,網站也應對消費者承擔責任。⑶柜臺或展臺租賃說。在一些專業(yè)市場或中心,設立人或舉辦者將市場的某部位或柜臺租于不同商家,由商家以自己的名義經營。買賣關系的雙方是商家與消費者,而不由出租方直接承擔責任。只有在租賃結束后或找不到商家時,才可找出租方。⑷中介服務說。商家利用網站的優(yōu)勢,與網站簽訂協(xié)議,網站是商家交易平臺的提供者、信息的傳遞者、宣傳者,起著中介的作用。消費者通過賬戶注冊也與網站簽訂協(xié)議,得以享受信息和商品服務。但網站不成為買賣合同的主體,若網站在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則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筆者認為,以上四種觀點都不能對電子商務中網站與商家的法律關系作出完整的界定。第一種觀點錯誤地將商家銷售的商品等同于網站的商品。從兩者的投資經營模式與利潤分配就可以清楚地認定他們并非普通合伙。如淘寶網為商家開設網店免費提供網絡平臺服務,不從商家售出的商品中提取傭金也未約定分紅。第二、三種觀點將兩者關系定性為租賃不符合網絡平臺的虛擬特征。根據《合同法》第212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這一定義,普通用戶是免費使用淘寶網提供的服務(除提供特別服務,如廣告發(fā)布、特殊商戶申請),并未向淘寶網支付任何“租金”,因此該合同亦不是租賃合同。第四種觀點沒有明確淘寶網的主體性質,中介方的作用在于為雙方當事人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然而淘寶網提供的信息和交易平臺是開放的,無論事先與淘寶網訂立服務協(xié)議的是商家還是消費者,與其訂立合同的對象都是不特定的,且在買賣合同中所處的地位是僅就電子錯誤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并不需要對買賣雙方當事人承擔其他權利和義務。因此,將網站與經營者的關系定位為服務關系更加合理。因為服務合同是典型的無名合同,網絡服務合同有別于傳統(tǒng)服務合同而對現(xiàn)有法律有諸多突破,因此,應在原有基本法律制度基礎上,通過立法明確該合同性質并對主體的風險分擔和責任分配作出清晰界定。

①網絡內容提供者,是選擇某類信息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任何人都可成為網絡內容的提供者,無論是普通的個人用戶還是某大型企業(yè),只要向網絡發(fā)布信息就屬于內容提供者。參見薛虹.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網絡內容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J ].國際貿易,2000,(01).

立法上還應規(guī)定發(fā)件人有義務在發(fā)出電文后及時通

知收件人查收信息,而收件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對該信息作出回應確認收訖。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確認收訖并未規(guī)定,實踐中由當事人約定執(zhí)行,然電文數據到達時間的服務器獲取在技術層面上仍存難度。此外,若收件人的系統(tǒng)特定,則收件人也必須準確設定其系統(tǒng)網絡地址并定期檢測。

關于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聯(lián)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第4款規(guī)定:除非發(fā)端人(發(fā)件人)和收件人另有協(xié)議,數據電文應以發(fā)端人設有其營業(yè)地址的地點視為其發(fā)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yè)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法而言:(a )如發(fā)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yè)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營業(yè)地為準;如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的營業(yè)地為準;(b )如發(fā)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yè)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陔娮由虅掌脚_的虛擬性和技術性,該法將難以界定的數據電文的發(fā)出地和收到地合理擬制為與雙方實施交易最有密切聯(lián)系的營業(yè)地,并將合同成立地點認定為發(fā)送地還是到達地的選擇權賦予各國國內法律,體現(xiàn)了制度的靈活性和準確性。

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庇纱耍覈⒎ǔ幸u了聯(lián)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并對意思表示采“到達主義”。

(二)網站與經營者

關于網站與經營者的法律關系問題,學界存在以下四個觀點:[9](p87-88)⑴超市貨架說。網站與商家是合伙關系,網上專賣店是兩者合伙的產物,兩者對消費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種觀點認為,網站與商家是共同營業(yè)、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利益主體。⑵商廈專柜說。商家在網上開設專賣店,就類似向商廈租賃柜臺或部分

②EDI (Electronic Data Exchange )即電子數據交換,是指將商業(yè)或行政事務處理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報文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辦法。EDI 的是通過約定商業(yè)數據的表示方法,實現(xiàn)數據經由網絡在貿易伙伴所擁有的計算機應用系統(tǒng)之間的交換和自動處理,達到迅速和可靠的目的。參見鄧順國主編.電子商務概論[M ].北方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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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站與消費者

網站與消費者的關系可由一典型案例說明。在楊麗華訴易趣網絡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趣網”)發(fā)布虛假商品信息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原告(消費者)所購商品的經營者是“網上專賣店”,而非易趣網,故買賣合同關系的相對人應是“網上專賣店”,被告易趣網系從事網上信息經營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在網站上為“專賣店”設立網上專賣店,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交易平臺和網絡信息服務,其與網絡用戶之間形成的是服務關系。被告不是買賣合同當事人,不應承擔賣方的權利與義務。但被告對“網上專賣店”的商品信息未盡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客觀上幫助了“網上專賣店”的售價行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10](p176)

理論上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有二: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前者指網絡內容提供者發(fā)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所應承擔的責任;后者指網絡中介服務者對于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中介服務對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間接侵權責任形式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要以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對主觀有無過錯的判斷,主要根據網絡中介服務者是否存在相應的義務違反。

《淘寶網服務協(xié)議》中規(guī)定:“只要用戶了解并同意,淘寶即有權應政府部門(包括司法及行政部門)的要求,向其提供用戶在淘寶網填寫的注冊信息和交易紀錄等必要信息。如用戶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則淘寶亦有權初步判斷涉嫌侵權行為存在?!贝隧椏此剖翘詫毦W的權利條款,實質上也是法律賦予其在提供網絡信息或交易服務過程中的特定義務。最高法院民三庭編著的《網絡與電子商務法》認為,網絡中介服務者的民事義務包括監(jiān)控義務和協(xié)助調查義務。監(jiān)控義務包括:事先審查義務,即在明確告知侵權信息存在之前主動對其系統(tǒng)或網絡中信息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事后控制義務,即在知道侵權信息的存在后及時采取刪節(jié)、移除等措施阻止侵權信息繼續(xù)傳播。此種事先、事后義務的行為內容與責任形式具體表現(xiàn)為,如果網站明知經營者侵權或在得知權利人申訴或舉報后仍拒不采取積極措施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加以控制、導致消費者損

失擴大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和相應損失當由網站承擔,因其未能履行服務協(xié)議項下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屬于共同侵權行為,應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協(xié)助調查義務,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有協(xié)助權利人或有關機關收集侵權行為證據的義務。

此外,淘寶網在其服務協(xié)議中指出,用戶在淘寶網上交易過程中與其他會員發(fā)生交易糾紛時,一旦用戶或其它會員任何一方或雙方共同提交淘寶要求調處,則淘寶有權根據單方判斷做出調處決定,用戶了解并同意接受淘寶的判斷和調處決定,該決定將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淘寶網居間裁判的準司法地位,使淘寶網賦予自身類似于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的職能,似有越權之嫌。對此,筆者認為,商家與網站建立服務關系后,網站向不特定的消費者發(fā)布商家的商品或服務,網站與消費者之間就形成了信息服務關系。而且侵權或受侵權用戶都是間接使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從事商事活動的,網站受有利益對價且收集、了解有關糾紛的證據較為便利,但為避免濫用其媒介地位,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對網站的處置不滿意或認為不合理,則可向相關行政部門進一步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因此,立法賦予網絡服務提供者先行介入斡旋,收集證據并作出相應處理不僅能夠有效地節(jié)省司法資源,也有利于商事活動的高速運行。【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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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秀艷)

Study on Subject Status and Legal Relationship in Electronic Commerce

———Taking C2C Pattern of Transaction on Taobao Website as An Instance

Wang Min

Abstract :Electronic commerce contract has characteristics like virtualized subjects and electronic trading media ,etc.,which has brought great challenge to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Such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as Taobao website accommodate electronic media to sellers and consumers ,which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hird party in C2C transactions.Taobaowebsite forms legal relationship of service with sellers and consumers through formulation of online service agreement respectively and thus shall undertake liabilities of damages owing to its own fault or breach of obligations stipulated by the law.Key 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contract ;subject ;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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