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網絡交易糾紛的管轄權問題
淺析網絡交易糾紛的管轄權問題一、網絡交易糾紛的管轄權問題背景因特網是世界上最大的計算機互聯網絡,它不僅提供了電子商務服務,而且還提供了如電子郵件服務、萬維網、用戶網等服務。根據有關數字統計,僅1999
淺析網絡交易糾紛的管轄權問題
一、網絡交易糾紛的管轄權問題背景
因特網是世界上最大的計算機互聯網絡,它不僅提供了電子商務服務,而且還提供了如電子郵件服務、萬維網、用戶網等服務。根據有關數字統計,僅1999年全世界通過網絡進行的商務交易額就達980億美元,到2002年它將達到4500億美元。專家預測,INTERNET 交易方式可能成為二十一世紀最具潛力和活力的貿易載體。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和網絡商業(yè)化的進一步發(fā)展,以現實世界的商務為基礎的網絡商務,不僅引起了許多現實世界商務活動中的法律問題,如網絡上發(fā)布內容不實的虛假廣告、網絡上色情網站、賭博網站、適用電子郵件炸彈(Spam )、散發(fā)電子垃圾郵件及網絡知識產權問題。同時,它也產生了許多現實世界沒有的特殊課題,如全球暢通、不受國界約束的計算機網絡在信息的交流與交易的進行時,在發(fā)送、接收與傳遞一系列過程中,可能經過許多國家的管轄區(qū)域,如果各個管轄區(qū)都主張管轄權時,計算機網絡糾紛的國際管轄權爭議不可避免。
在確定管轄權方面,傳統的規(guī)則一般基于三個標準來確定,即以地域為基礎、當事人國籍和當事人的意志。在選擇應適用的法律和決定管轄權時,傳統的國際私法不可避免地求助于地理區(qū)劃,但是在互聯網上,地理區(qū)劃的意義越來越小。電子合同糾紛由于其在交易過程中可能與多個司法管轄區(qū)域發(fā)生聯系,因而在確定這些糾紛的管轄權方面會產生比傳統的涉外合同糾紛更為復雜的問題。因而隨著網絡信息技術和網絡商業(yè)化的進一步發(fā)展,使得以現實世界為基礎的網絡商務糾紛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新特點,傳統的訴訟管轄的一些原則和規(guī)律亦受到動搖和
,挑戰(zhàn)。
二、網絡交易糾紛管轄問題理論發(fā)展
國際民事管轄權的確定是一國法院受理國際民事糾紛案件的重要前提。它不僅關系到當事人權利的實現,而且一定程度上還關系到國家主權的行使。雖然在解決網絡國際管轄權糾紛時,存在一些基本的國際原則,但不同國家管轄權理論基礎的存在造成了現有法律的對抗,或法律的不穩(wěn)定。網絡管轄權問題困擾著服務提供商和世界各國的法官。如何解決虛擬世界中的管轄權糾紛,困擾著世界各國的法律人士。世界各國都注視著新的、統一的網絡管轄規(guī)則的快速出臺。
由于各國實行不同的管轄制度引起了廣泛的管轄權沖突,使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和解決。為了促進國際貿易關系發(fā)展,為了解決管轄權沖突,一些國際組織制定了含有協調管轄權沖突的國際多邊公約,如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CITRAL )通過《電子商務示范法》規(guī)定了合同簽訂地的管轄原則等;再如,為了加快國際民商法管轄權統一,1997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起草了《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公約中有多處規(guī)定涉及到電子商務管轄權問題。在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專門又就此在加拿大召開工作上會議討論,就電子商務對傳統管轄權規(guī)則的影響等問題交換了意見。其中對網上履行的定性及網上履行的處所等進行了討論??上У氖牵摃h最后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另外,一些區(qū)域性國際組織如美洲國家、歐共體等制定了一些具有影響大的公約,如1968年9月27日歐共體訂立的《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和判決執(zhí)行公約》。該公約主要以被告住所地原則行使管轄權為基本聯系因素,并在此基礎上規(guī)定各類特殊案件管轄權。甚至有些人還提出建議應該將網絡空間作為南極洲、外層空
,間和公海之外的所謂第四國際空間來對待,并為之制定專門的法律和建立特別的機構來進行調整。
三、網絡交易糾紛管轄的確定
在傳統國際貿易中,確定管轄權的規(guī)則并不統一。歐洲主要適用布魯塞爾公約和1988年洛加諾公約。兩個公約均規(guī)定管轄權的確定主要依賴是否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一個成員國有住所。
在普通法國家,當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歐盟成員國時,或因為其他原因布魯塞爾公約不適用時,則關于管轄的普通法將會適用。
1.在確定電子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時,首先應該尊重合同當事人的選擇權,即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將來管轄該合同糾紛的法院進行約定。在當事人沒有作出選擇的情況下,根據有關國際私法規(guī)則來確定管轄法院。如果某一糾紛所涉的各國是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則可按照該國際公約來確定管轄法院。此外,各國法律規(guī)定的專屬管轄權應受到尊重。
2.關于電子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沒能履行義務通常涉及未能履行為得到的貨物或服務支付款項的義務。普通法通常的觀點是:“一般規(guī)則是在沒有明示或默示地規(guī)定付款地時,債務人必須找出他的債權人?!边@樣,當一個客戶向一個在線賣方付款時,履行地是賣方的所在地。假如客戶未能付款時,他可在賣方所在地被起訴。而一個在線賣方未能履行交付貨物或交付的貨物存在有缺陷時,則不能在客戶的所在地被起訴。英國上議院在一個判例中認為,履行的實質性部分在賣方的所在地當他將貨物裝載時發(fā)生,而不是買方的所在地。因此,一個英國客戶可能因為被告住所地和履行地位于國外而不能在英國法院起訴一個違反合同的外國商人。此外,消費者合同構成被告住所地原則的另
,一個例外。布魯塞爾公約第14條規(guī)定,一個消費者可在被告住所地或消費者自己的住所地起訴被告即賣方。另一方面,消費者僅能在其自己的住所地被起訴,這一例外規(guī)定減輕了消費者起訴或應訴的負擔。但根據公約的規(guī)定,貨物銷售的消費者合同均應適用這一規(guī)定,而提供服務的合同則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商人對位于其住所地的消費者進行了誘惑? 如直接郵寄或廣告 ,且消費者必須在其住所地完成了訂立合同的所有步驟。我國司法實踐對合同的履行地的理解與此并不相同。
3.消費者合同的管轄法院的確定。網絡交易中消費者合同占了相當的比重,在確定這些電子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時,歐洲各國的做法是將立法的重點放在消費者的保護上。2000年12月22日,歐洲聯盟基于現行的布魯塞爾公約而采用一套關于管轄權和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的新的規(guī)則,即布魯塞爾規(guī)則44/2001,該規(guī)則已于2002年3月1日生效。該規(guī)則允許消費者在他們自己的國家起訴設立于其他成員國的在線商人,歐盟執(zhí)行機構歐洲委員會司法事務發(fā)言人指出:消費者信心的缺乏是阻礙這里電子商務發(fā)展的主要因素。通過將跨國界糾紛的管轄權交給消費者所在國家的法院,規(guī)則將鼓勵消費者網上購物。根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如果一個網站沒有特別指明一個國家,則應認為該在線公司是以全世界作為其做生意的目標。規(guī)則和傳統的關于確定管轄權的規(guī)則一樣,允許企業(yè)通過合同條款選擇一個國家的法院來行使管轄權。
4.關于網站和電子郵件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引誘問題。根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在提供服務時,是否對有關消費者進行引誘對于管轄權的確定的原則是不一樣的。如銀行和網頁設計等服務通過網上廣告,那么隨后簽訂的合同是否會通過消費者保護條款而得到保護呢?根據歐洲調整管轄權問題的布魯塞爾公約第1
,3條的規(guī)定,引誘是指在消費者所在的國家,在合同簽訂之前收到一個針對他的特別邀請或廣告。根據這一規(guī)定,電子郵件引誘有可能被認為是特別的邀請,因為他們是有針對性的引誘。然而,網頁上的廣告的地位則是不清楚的。
5.關于網絡服務器的地位問題。公司將他們的網絡服務器置于世界上不同的地方,且這些地方與在線商人的實際的所在地并不一致。網絡服務器所在地是否應該被視為一個在線商人的營業(yè)所在地?較為一致的觀點是:網絡服務器所在地不應被視為營業(yè)所在地。因為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絡服務器的實際位置與簽訂合同的地方是完全不相干的;同時,如果將網絡服務器視為營業(yè)所在地可能會削弱法院行使對狡猾地將他們的網絡服務器設置在不同的地方的企業(yè)的管轄權的能力。這也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其關于電子訂約的公約草案中所支持。
6.關于普通法國家中的令狀可否通過網站進行送達從而取得管轄權的問題。普通法國家的對人管轄以能夠對被告進行送達作為主張管轄權的基礎。在電子交易中,一些人建議,一個單純的外國公司在一國建立一個網絡服務器,當其服務針對該國消費者時,網絡服務器可能會被認為屬于營業(yè)所在地,因它可以進行實質性的廣告和商業(yè)交易活動。有學者認為,網絡服務器滿足了對營業(yè)所在地的關于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和可承諾性的要求。因此有學者主張可以通過網站送達令狀,這樣某些法院可據此獲得管轄權。本文認為,通過網絡進行的令狀送達不能成為普通法國家主張對人管轄的基礎。
四、目前我國關于網絡交易糾紛管轄問題的規(guī)定及發(fā)展方向
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完整的網絡調整的法律規(guī)范。對于一般民事糾紛,我國法院轄區(qū)是其行使審判權的空間范圍,其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專屬地域和協議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是按照當事人的住所與其所在法院的隸屬
,關系確定的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時,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第29條的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8條的規(guī)定,侵權行為地應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召開的知識產權審判座談會上又規(guī)范了: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fā)生地,不能以原告收到損害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fā)生地。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1144次會議通過《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解釋還明確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人民法院受理一批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域名、網上電子商務、不正當競爭等案件。司法實踐中對發(fā)生糾紛后以何種標準確定訴訟管轄,法官們仁者見任,智者見智。有的法官采用接觸論的觀點作為管轄的聯系點;有的主張將網址作為管轄的聯系點;還有認為,就我國而言,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地。
網上侵權行為管轄還未解決,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可成為計算機信息網絡糾紛案件管轄確定的依據。但是各類案件的解決方法在實際應用中還需進一步
,摸索,急需一整套相應的規(guī)則進行調整。筆者認為,管轄權規(guī)則的進一步確認應避免對INTERNET 的不當限制,通過將原有相關國內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作進一步補充完善使之適用于網絡案件,是必然的選擇。第二,應做到協議管轄和法定管轄相結合。第三,由于INTERNET 本身具有高度的科技含量,必然給管轄權認定帶來諸如舉證、認定證據、認定法院制裁的可行性等技術問題。我國在積極參與相關的全球INTERNET 統一規(guī)則的制定中,應注重國際間交流與合作,尋求制定出統一的國際公約,并與之有機結合,將科技手段引入民事司法管轄中。第四,借鑒發(fā)達國家網絡法律的先進經驗,加速本國專門的網絡商務法的制定,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問題,以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fā)展。
參考文獻:
<<論網絡交易糾紛的法律適用和管轄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張興全 <<簡議網絡糾紛對民事訴訟管轄的挑戰(zhàn)>>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曉玲 <<論網絡案件管轄權>> 西政在線
<<網絡交易糾紛管轄權如何確定>>中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