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手機門事件的處理結果屬于弱勢群體個人隱私嗎?為什么?
網(wǎng)友解答: 對弱勢群體的關照容易造成的不平等,其本質與司法平等相違背法治社會的最核心的思想,應該就是平等的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說了多少年的話了?以前,我們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對弱勢群體的關照容易造成的不平等,其本質與司法平等相違背
法治社會的最核心的思想,應該就是平等的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說了多少年的話了?以前,我們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于地位和權利干擾法律,所以,包青天努鍘陳世美,成了千古美談。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權利和地位對司法的干擾現(xiàn)象,逐漸減少,但這是否就意味著“平等思想”已經(jīng)成為一種常識了呢?
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為,在法律層面,對于某些所謂的弱勢群體的關照,可能產(chǎn)生新的不平等。在“寧波大媽拾到別人手機不還,索要高額報酬不成,就怒摔手機”這一事件中,其實就是以一種看似和諧的方式,助長了新的不平等,甚至可以說,這是一種偏離法治軌道的行為。為什么這樣說呢?
第一,弱勢群體是一個政治經(jīng)濟學名詞,并非法律的精確認定。現(xiàn)行的詞典中,并沒有弱勢群體的權威解釋,但根據(jù)眾人接受的解釋來看,“弱勢群體指在社會生產(chǎn)生活中由于群體的力量、權力相對較弱,因而在分配、獲取社會財富時較少較難的一種社會群體?!笨矗@所有的描述,是不是都是一個模糊的描述?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認定呢?并且,這個認定,是一個群體性的認定,是一個群體與另一個群體的比較性認定。換句話說,某個群體,在面對另一個群體的時候可能是弱勢,但面對其他的群體的時候,有可能轉換成強勢。比如,教師群體面對農(nóng)民工群體,你說,誰是強勢誰是弱勢??
第二,法律講究平等,在面對糾紛的時候,都是平等的當事人。在這件事情上,失主的身份是什么,大媽的身份是什么,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都是平等的當事人。也就是說,失主的權益應當?shù)玫奖Wo,摔手機的大媽的合法權益也應當?shù)玫奖Wo。
根據(jù)《物權法》,失主擁有對手機的一切權益。如大媽撿到手機拒不歸還,就應當是涉嫌“非法占用”,按照《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钡谌鍡l“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钡谌邨l“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睋?jù)此,失主完全有權利要求賠償,而有關方面在查清事情緣由后,也有責任講清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協(xié)商賠償事宜。
也就是說,不管誰是什么群體,法律的規(guī)定就擺在那里,依照法律規(guī)定組織協(xié)商或者調解,才是正常的途徑。
第三,如果大媽確實沒有賠償?shù)哪芰?,是否放棄賠償要求,完全是失主的權利。但如果打麻雀是沒有任何賠償能力呢?我們說,又沒有賠償能力和該不該賠償是兩回事,并且,是否放棄索賠,權力完全在失主的手里。就像是住在微博中所表示的一樣“了解到阿姨個人以及家庭的一些情況,我表示可以理解”。從這一點上來看,我們要為失主點贊——這是一位善良的小姑娘!
但這與有關方面所謂的“保護弱勢群體的慎重考慮”沒有任何關系!反之,如果小姑娘堅持要求賠償,難道有關方面還能要求小姑娘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慎重考慮”放棄?
總之,在處理這件事的過程中,有關方面的一切措施,都是公平公正的,但在公告的措辭中,想要表達柔性的人文關懷,卻反映出對法律基本精神的解讀是不夠的。
網(wǎng)友解答:手機門事件這顆子彈飛了幾天,沸沸揚揚的輿論,早已把它演化成很難平息的公共事件。
所以,本人認為,這已不屬于個人隱私的問題了。
不能以保護弱勢群體個人隱私為由,對雙方身份,處理結果遮遮掩掩。
你越不公開,人家越懷疑,甚至以為有何內(nèi)幕。
人們最關心的是大媽行為這么惡劣,是否受到懲誡。
另外,人們還想了解她們的身份。當然,失主是個打工妹,這個大家已知道。大家就想知道,大媽是不是老師身份?
因為大媽讓老師這個光榮稱號無故躺槍,在網(wǎng)上掀起一番風雨。
有關部門應該在匿名雙方單位、名字的情況下,適當公布雙方身份,以及正確的處理結果。
因為這件有悖道德的事件已演化成公共事件,形成類似南京彭宇案的風向標事件。人們希望弱者得到保護,違法者受到懲誡,民眾得到警示。
只有這樣,社會道德才不會淪喪,拾金不昧的全統(tǒng)美德才得到延續(xù)。
我是西門迎風,請大家多多關注,也請大家就此發(fā)表自己的見解。